理事会章程


中巴经济走廊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20135月,李克强总理访问巴基斯坦期间着重提出,要打造一条北起喀什、南至巴基斯坦瓜达尔港的经济大动脉,旨在进一步加强中巴互联互通,促进两国共同发展。同年629日,巴基斯坦总理谢里夫在总理府举行上任以来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时特别强调,中巴经济走廊不仅可以惠及中巴两国,还可以使南亚地区包括中国在内的30亿人民受益。

 2013年底,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中巴经济走廊作为“一带一路”的有益补充,战略重要性进一步提升。20153月,经国务院授权,由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三部委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则明确提出:“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关联紧密,要进一步推动合作,取得更大进展。”

 20164月中巴经济走廊理事会正式成立。中巴经济走廊理事会将在两国政府的领导下全力推动走廊的建设和发展,并将与巴方各级政府、地方政治势力、部落首领密切配合,增强理解互信,营造和谐共赢的气氛,为走廊创造安全、理想的投资环境。

 第一条 本理事会的名称为“中巴经济走廊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英文名称为“China-Pakistan Economic Corridor Council”,缩写为“C-PECC 

 第二条 本理事会是由致力于推动“中巴经济走廊”通道建设以及沿线地区各经济领域项目的运作和实施的团体、企业及个人组成的国际性、非营利性的中巴友好互助组织 

 第三条 本理事会的宗旨是为中巴经济走廊建设项目提供法律、税收、金融、信息、安全保障等服务,发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汇聚各界力量助力并具体落实中巴经济走廊建设。为促进两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技术合作做出贡献,为进一步加强中巴两国互联互通和促进两国共同更好发展做出努力。

 第四条 本理事会住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理事会的任务

(一)为中巴友谊以及巴基斯坦国家和民族振兴与繁荣做出贡献,协助两国政府全面策划中巴经济走廊各领域的项目,对接各级政府和走廊建设所经地区村镇及部落,促进和推动经济走廊各领域项目的运作与实施。

(二)为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提供信息、法律、税收、金融和安全保障等方面援助。

(三)积极推动中巴两国商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巴友好城市对接与建设,带动并保护中国各机构到巴基斯坦落后地区参与慈善活动。

(四)积极促进中巴两国文化旅游领域的交流与发展,在加强和升华中巴关系上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理事会的业务范围

(一)关注和研究“中巴经济走廊”经济发展。主要研究领域包括: “中巴经济走廊” 建设区域的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外资外贸、区域经济、产业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研究“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区域经济贸易发展的重大热点、焦点问题。

(二)提供“中巴经济走廊”咨询服务。为两国政府关于“中巴经济走廊”的宏观掌握、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等提供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为地方政府制定“中巴经济走廊”覆盖区域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智力支持;为“中巴经济走廊”覆盖区域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 海内外投资、兼并重组、 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为“中巴经济走廊”覆盖区域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信息、法律、税收、金融以及安全保障等服务。

(三)开展“中巴经济走廊”经济交流。围绕“中巴经济走廊” 重大经济问题,组织开展“中巴经济走廊”国内外智库间的研讨与交流,增进互信、了解和共识;举办“中巴经济走廊”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之间情况互通、信息交流、成果与经验分享等提供渠道和平台。

(四)促进“中巴经济走廊”经济合作。建立和发展与巴基斯坦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面向“中巴经济走廊”覆盖区域的国内外企业、相关机构和各级政府提供合作信息;全面协助策划“中巴经济走廊”各个领域的项目;对接和促进“中巴经济走廊”各级政府包括走廊建设所经地区村镇及部落的各领域项目的运作与实施。

第四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理事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理事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理事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理事会的意愿;

(三)履行会员义务;

(四)在主营业务项目的领域内具有较大的规模和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团体(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理事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理事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理事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理事会章程,执行本理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理事会的工作,维护本理事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本理事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理事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理事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理事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理事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由本理事会与本理事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年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年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年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或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部分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年会重点围绕当年两国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成果以《中巴经济走廊理事会报告》的形式出版,为各级政府提供参考;就本理事会在两国举办相关论坛、筹措理事会的发展研究基金、人才培养、人员培训等重大事项进行商议;听取秘书处年度工作汇报,针对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建议和作出相关决策。

理事会会议由执行主席主持,或者执行主席委托执行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主席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本理事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 

(二)研究涉及中巴经济走廊经济发展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本理事会广泛联络中巴各有关机构和部落参与中巴经济走廊建设;

(四)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年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聘用(解聘)副秘书长、部门主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研究秘书长、执行副主席人选,报理事会年会审议、决定;

(七)研究本理事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理事会年会审议;

(八)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重大财务开支;

(九)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主席办公会由主席、执行主席、执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主席全面领导本理事会工作;执行主席协助主席领导本会工作;执行副主席依据主席、执行主席安排,分工组织协调本会有关业务工作。

主席办公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者主席委托执行主席主持。

二十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主席办公会、理事会年会决议;

(二)提出由主席办公会、理事会年会审议的议案;

(三)提出本理事会财务预决算和重大财务开支,报主席办公会审议;

(四)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协调重要项目和重大活动;

(五)落实主席执行主席、执行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研究制定本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研究决定聘用(解聘)本理事会各部门、各机构副职(含以下人员);

(八)提出本理事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主席办公会审议。

(九)按期向主席办公会报告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在主席和主席办公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者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请执行副主席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为方便工作和提高办事效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有关规定刻制“中巴经济走廊理事会”印章一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负责人架构:

(一)本理事会由理事会主席1名、理事会执行主席1名、执行副主席2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构成。

(二)本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执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主席聘任。秘书处在理事会主席、执行主席、执行副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理事会各种会议、活动的组织安排。

(二)负责理事会工作规划、计划的拟制和各种文件的起草,资料的整理归档,负责理事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三)负责搜集和交流中巴经济走廊经济信息;负责理事会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理事会内外关系,进行上传下达。

(四)负责会员吸纳、管理、联络、信息宣传、服务等事务安排;负责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负责了解和掌握会员的需求、困难;帮助会员排忧解难;负责聘请如法律顾问、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各界有识之士;负责组织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管理及解聘。

   (六)贯彻理事会决定,完成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    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部门设置:

    (一)理事会对外设项目服务部,该部门对分管的执行副主席负责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项目服务部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研究“中巴经济走廊”区域的贸易投资项目发展战      略,收集有关投资项目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行业动态,提出中长期发展战略、阶段性研究,为理事会的相关投资项目决策服务,统筹、协调、促进相关的贸易投资项目。

2、建立投资项目库,并通过实地考察调研和专题会议讨论等方式对收集和整理的项目进行甄别筛选并上报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有关项目的储备、前期考察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针对项目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并提交报告,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3、对拟投资项目编制初设方案,负责招商引资、资本运作、对外合作、联络及谈判等事项,研究拓宽融资渠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融资工作。

4、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积极协调外部关系为有关项目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5、贯彻理事会决定,完成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理事会对外设行政管理部,该部门对分管的执行副主席负责,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行政管理部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在理事会主席、秘书长领导下健全完善理事会相关档案和制度,引导理事会各部门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2、负责理事会与“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区域覆盖的各类经贸企业、各贸易促进机构联系,拟订因公出访团组和重大外事活动计划,负责领导出席“中巴经济走廊”有关外事活动的有关工作,统筹配合高访有关工作。

3、严格公章使用制度,做好用章登记。各部门须由部门经理签署申请书,经协会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办理用章事宜。

4、贯彻理事会决定,完成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理事会对外设宣传会展部,该部门对分管的执行副主席负责,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宣传会展部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研究制定理事会会展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拟定发展理事会会展事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拓展招商,控制展会项目执行,根据参与会展的企业品牌特色和客户要求布置布展,包括现场勘测展位位置,构思展位主题、展览形式,安排场地布局,按预定计划负责会展项目实施工作的执行和协调。

2、承担理事会与中巴各级政府、其它协会以及相关单位等组织举办的会展活动,负责与中巴两地主要的新闻宣传机构的有关联谊工作;负责理事会有关合作邀请新闻界人员参加的落实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境内外会议展览项目的整体运作,负责与国内外的展览商建立广泛的联系,寻找合作切入点,实现资源共享、双赢合作。

4、贯彻理事会决定,完成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理事会对外设会员联络部,该部门对分管的执行副主席负责,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会员部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发展会员的规划、办法、条件,负责对申请入会企业资格的初审及会员会籍的管理。

2、负责对会员单位的日常联络、会员咨询工作,提出为会员服务的意见,并组织落实。

3、制定理事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方案及管理办法,负责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联络、管理工作。

4、贯彻理事会决定,完成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理事会对外设财务部,该部门对分管的执行副主席负责,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财务部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财经和税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资产管理,负责理事会经济业务活动的全部收支、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负责日常财务报销、工资、个人所得税等管理,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

3、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内外有关组织赠款、援款项目的相关财务工作,负责理事会大型活动的资金的募集及经费等资金预算和管理。

5、贯彻理事会决定,完成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或者资助;

(三)政府资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理事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理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理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理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理事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理事会设立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三十 理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第三十 理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理事会章程修改,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以由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方可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七 理事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三十八 理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十九 理事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理事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四十一 本章程由理事会年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四十二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

四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巴经济走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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